問題:本人想請教關于合同逾期問題,我是一名外企員工,現合同到期未續簽(公司未提前一月書面通知本人),請問如與公司無法協商的話,是否能向公司提出要求賠償,如果可以,請問是按照《勞動法〉》第幾條?
回答:我國《勞動法》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碑斎,勞動合同也有自動延期的情況。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規定:“除勞動法第25 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滿為止!币虼朔刹]有規定要求企業或員工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續約或者不續約。至于書面通知一般是企業為了經營管理上的需要作出的內部規定。 根據您的情況,您應該盡快與企業協商續約事宜。因為您和企業的合同到期后,若您繼續工作,則和企業間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此時企業隨時可以和您解除勞動關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同樣您也有上述權利。若企業決定不與您續約,您不可以向企業要求任何賠償,因為訂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雙方之間依據自愿原則進行的,企業完成可以無任何理由不與您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但是,在企業明確表示不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您決定不與企業續簽合同后,企業應該及時為您辦好離職的各種相關手續,若是由于企業的延誤未為您辦好相關手續造成您重新就業困難等造成的損失,您可以要求企業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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